中量大〔2017〕37号
关于印发中国计量大学教师出国(境)访学
研修“翔宇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学院、各部门:
《中国计量大学教师出国(境)访学研修“翔宇计划”管理办法》已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实施,请遵照执行。
中国计量大学
2017年3月24日
中国计量大学教师出国(境)访学研修
“翔宇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师资队伍建设国际化战略,规范教师出国(境)访学研修的选拔和管理,结合学校发展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翔宇计划”特指利用学校经费资助教师出国(境)访学研修,研修期限一般为6-12个月。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编在岗的教师。
第二章 资助标准
第四条 “翔宇计划”选派教师出国(境)访学研修经费资助主要包括:1.省一流学科、协同创新中心、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等平台资助;2.学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资助;3.学校骨干教师国际化培养专项经费资助。
第五条 “翔宇计划”资助教师国外生活费和国际旅费,按不高于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奖学金资助标准资助。未能纳入经费支持的国内旅费经项目经费主管部门审批可在教师个人负责的项目经费中列支。
第三章 选拔和审批
第六条 教师申请“翔宇计划”出国(境)访学研修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政治素质,近5年师德师风考核合格。
(二)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学术发展潜力,近3年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合格,主持省部级研究项目1项,或发表一级及以上论文1篇(人文社科类核心期刊论文2篇)。
(三)访学机构应为世界排名前500名的国(境)外大学或学科专业对口的著名高校、研究机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派往合作高校),并取得正式的访学邀请函。
(四)访学研修内容应符合学校学科发展方向,有明确的目标和计划。
(五)已受学校资助出国(境)访学研修的教师再次申请“翔宇计划”应间隔3年。
第七条 “翔宇计划”资助出国(境)访学研修项目,按照以下程序选拔:
(一)学校根据师资队伍建设的需要,每年定期公告征集教师出国(境)访学研修计划;
(二)教师填写《中国计量大学“翔宇计划”教师出国(境)访学研修申请表》,经所在学科同意,向所在学院(部)提出申请;
(三)学院(部)根据本单位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和教学科研工作需要,由教授委员会和党政联席会拟定选派计划,报送人事处;
(四)人事处会同国际处、发展规划处、教务处、科技处、计财处等相关职能部门,研究提出学校选派计划,提交校长办公会议讨论确定;
(五)公示选派计划,经公示无异议发文。
第四章 管理和考核
第八条 “翔宇计划”资助教师出国(境)访学研修实行“签约派出,违约赔偿”的合同管理办法。派出前学校和访学教师签订《中国计量大学教师出国(境)访学研修协议书》,明确访学机构、期限、资助经费、相关待遇和有关要求等。教师应按要求缴纳保证金方可办理护照和签证。
第九条 “翔宇计划”资助教师出国(境)访学研修期间,教师享受正常的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及社会保险等约定的其它福利待遇。教师完成考核要求可享受全额岗位等级绩效奖励;超工作任务的部分享受浮动绩效奖励。
第十条 教师访学研修实行日常管理、结项考核和中长期跟踪的管理评价。
教师访学研修期间应定期向学院报告访学研修工作进展。学校每年定期组织专家组考核评价访学成效,开展结项考核和中长期跟踪评价,引导教师珍惜访学研修机会、加强访学成果的回国运用。结项考核在教师出国(境)访学研修回国满1年后进行。结项考核和跟踪评价结果作为职务晋升、选优推优和培养进修的依据。教师出国(境)访学研修结项考核不合格,5年以内不再批准访学、进修、挂职等。
第十一条 教师出国(境)访学研修回校后,提交访学研修工作总结报告,在学院作访学研修报告1次,回国满1年后应取得下列成果之一:
(一)开设全英文或双语课程1门。
(二)为学校推荐海外高层次人才或优秀博士1名。
(三)邀请访学高校、研究机构合作教授作为外国文教专家访问学校1人次,并为学生做前沿学术讲座2次。
(四)与访学高校、研究机构互派学生访问、交流1人次。
(五)与访学高校、研究机构合作申报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
(六)与访学高校、研究机构合作发表SCI、SSCI、AHCI或CSSCI学术论文1篇或合作申请国际发明专利1项。
第十二条 教师应按计划执行出国(境)访学研修,不得随意变更访学时间和访学高校、研究机构,当年度未执行的访学计划自动取消。确因学校工作安排的原因,教师应提前申请,经所在学科、学院同意和学校批准,可适当调整访学计划,访学资格最多延长1年。
第十三条 教师访学研修期满回校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销假手续,凭护照出入境记录和出国机票结算报销相关费用。
第十四条 出国(境)访学研修的教师,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归1个月以上,学校予以停发工资、要求全额返还资助经费;逾期未归超过半年以上,按照自动离职处理。提前归国10天以上按访学研修不合格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若有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规定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 未列入“翔宇计划”的教师出国(境)访学研修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国计量学院教师出国(境)访学研修“翔宇计划”管理办法(暂行)》(量院〔2012〕85 号)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